详细说明
解除供货合同通知
乌鲁木齐祥生仪器有限公司:
2004年9月20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,合同编号:TH2002—SZYQ—01,合同名称:塔里木河流域水文与环境监测系统水质检测仪器TH2002-SZYQ-01/3。
按照合同要求,2005年3月22日,新疆祥生仪器公司将美国Thermo Finnigan公司制造的TraceGc ultra气相色谱仪送到新疆水环境监测中心。2005年3月24日,由Thermo Finnigan公司中国服务部技术员王东进行现场安装调试,我局水环境监测中心二名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安装调试。由于填充柱未到货,一直未对该仪器的技术指标进行验收。
2005年7月你公司将填充柱送我局水环境监测中心。经检查,色谱柱为国产(兰州科学院产),与合同中原装进口不符,我局不予接收,提出按合同规定标准供货。你公司至今再未与我局主动联系,提供服务。
由于你公司提供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,造成该仪器至今不能工作,且超过供货期达7年之久,给我局造成严重经济和工作损失。
为了使该仪器投入使用,发挥效益,我局现提出解决方案如下:
1、签署终止合同协议,尾款由我局另行购置填充柱及辅助设备、设备计量检定费用等。
2、你公司接此通知后,于2012年7月30日前尽快与我局联系,商榷处理事宜。否则,视为自动解除合同。
望你公司与我局联系解决。
新疆水文水资源局
2012年7月24日